9.21「光復屯門公園」遊行開始前,一名15歲少年遭警方截查,搜出疑經改裝的長雨傘與行山杖,以及雷射筆和懷疑腐蝕性液體。少年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案件今再於少年法庭提訊時,控方將原本控罪「一拆二」,並以《公安條例》加控一項刑罰較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;一旦定罪,即使是少年罪犯,也有機會即時監禁。裁判官直言,留意到近日檢控部門傾向以該罪名控告少年犯,案件無論在少年庭抑或成人庭處理,判刑已無分別,質疑:「喺兒童庭,係唔係一定要咁嚴苛?」
15歲男被告否認控罪,今由父親和兄長陪同應訊。他將於下月初年滿16歲,超越少年庭處理權限。案件定於10月30日繼續在少年法庭審訊,預料審訊一天。控方料傳召4名證人,被告須繼續還柙。
控方指是因應高院法官要求盡快審理
現有的首項控罪為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下的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」罪,針對腐液和雷射筆,指被告於9月21日在港鐵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一個巴士員工休息室外,攜有一樽有氣味及強烈酸性的不明液體,以及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。第二項控罪是依據《公安條例》第33條加控的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」罪,指被告當天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,攜有改裝雨傘及改裝行山杖。
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出庭,被告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。裁判官水佳麗指,現時以《公安條例》第33條控告,變相令「兒童庭都唔會有空間發揮兒童庭嘅權力」,與案件移交成人法庭處理無異,等於毋須留在少年庭審理。裁判官又質疑,控方未等待雨傘和液體的檢驗結果,便急於要求被告今天在少年庭答辯,做法「完全不能理解」。
控方回應指,被告上周五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,當時高院法官要求案件盡快進行。控方亦指,第33條控罪在少年庭的確不常見,律政司傾向讓被告盡快在年滿16歲前答辯。
辯方質疑「非法用途」定義含糊不清
裁判官不同意有關控罪在少年庭屬罕見,又指留意到檢控部門近日傾向以第33條控告少年犯,直言她自己近來也處理過一宗。裁判官直言已向屯門裁判法院檢控小組反映個人觀點:「喺兒童庭,係唔係一定要咁嚴苛?」
辯方則一度質疑,涉及雷射筆及腐液的控罪中所指的「非法用途」,定義含糊不清。控方解釋,現場有非法示威,工具可能用作傷人或擾亂秩序用途。至於鑑證檢驗進度,控方今在庭上未有交代任何結果,只稱部份物品已作檢驗。
《少年犯條例》並不適用
一般而言,16歲以下的少年犯在少年法庭定罪和判刑時,若有其他適合的處置方式,裁判官會盡量避免判監,而《少年犯條例》更規定不得判處未滿14歲的兒童監禁。不過,應用在本案的《公安條例》第33條訂明,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人如已年滿14歲或以上,《少年犯條例》並不適用,必須判處監禁或勞教中心、教導所、更生中心等禁閉式刑罰,意味本案少年一旦罪成,可能面對最高三年的監禁。
另外,約50名市民早上9時許到庭外守候,惟因少年庭按例閉門聆訊,眾人無緣旁聽。辯方今早申請押後片刻以索取被告指示時,裁判官坦言知道庭外有大批支持者,「唔知佢哋係唔係給予法庭壓力」,擔心案件拖得久會影響法院保安,又指「社會依家變得有啲太奇怪喇」。辯方揚言不相信群眾想向法庭拖壓。群眾亦於聆訊結束後和平有序散去。
本案被告上周向高院申請保釋但被駁回,散庭後有群眾聲淚俱下及大叫「抗議」,有人在法院內包圍負責的檢控官,並以粗言責罵他,更在大堂阻止他進入升降機,檢控官最終需由保安護送經樓梯離開。
【案件編號:TMCC700019/19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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